對象、標準
住屋因水災淹水,自室內樓地板起算達五十公分以上者。*所稱之住屋以具臥室、客廳、飯廳及廚廁、浴室之住宅單元為限。*限於災害發生時實際居住於現址者。
補助內容
*每戶發給新台幣一萬五千元。*前項所稱戶,以一門牌為一戶。但建物分別獨立,或同一建物分戶分炊、未共同生活者,不在此限。
申領人規定
由受災戶戶長或現住人員領取。
應附文件
申領人應攜帶印章、身分證及戶籍資料、受災住屋相片2-6張及里長開具之居住事實證明,並檢具證件,自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向災害發生地區公所申請。
受理單位
災害發生地區公所申請(社會課)
作業流程
檢附相關證件,至區公所受理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並送本局辦理撥款作業,由區公所轉發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