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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落實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共創優質舒適美好新環境。

  有關違反土地使用可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可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或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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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5-01
  • 發布日期: 2024-05-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烏日區公所‧農業課
  • 點閱次數: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