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對象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
3.除以上兩點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者。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者。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本項資格非單指單親家長
(6)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安全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跟蹤騷擾被害者(以保護令認定)
(8)經本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4.實際居住本市且具備合法居留證件之設籍前新住民得不受設籍之限制。
(二)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身分證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之章及私章)
3.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2頁之內頁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之章及私章)
4.委託代辦授權書及代辦人身分證影本(若非本人辦理時須檢附)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詳見特境扶助對象認定及證明文件說明)
6.學生證影本或註冊證明、在學證明、註冊繳費單收據(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之章及私章)。
- 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身分認定用,如未檢附相關在學證明,身分認定證明書則無法註明子女姓名。
7.另以下文件將由區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
(1)全戶戶口名簿
(2)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
(4)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備註 1.特殊境遇家庭各項身份每年需重新認定之。
2.本扶助計畫不得與相同性質補助重複請領,但得補助其差額。
3.因系統查調時程及轉派案皆需工作時間,為加速審查速度,民眾得自行檢附財稅資料。
4.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特殊境遇家庭各項扶助專區網址如下:
https://www.society.taichung.gov.tw/811542/Lpsimple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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