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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及建設課常見問題答集

一、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成員及如何召集開會?請說明之。
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定義,「指區分所有
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
會議。」另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
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由於公寓大廈有關規約之訂定及變更,
重大修繕或改良,因老舊或天然災害而重建,設定專用使用權以及住戶之強制
遷離或區分所有權強制出讓,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選任方法等,均須經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後生效,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稱之為「住家最高意思機
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推舉召集人一人來召開會議,該召集人並無代表全體區分
所有權人之效力,其職權亦僅限於召集會議而已,簡言之,召集人並無實權。

二、問: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要件及會議通知方式有無規定?
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區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臨時會議具備有下述要件之一時,得隨時召開之: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
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
求召集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至開會通知之分送,依第
三十條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
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
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三、問:問卷可否代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答: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程序及相關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
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業已明文規定,故以問卷或決選單方式寄發各
區分所有權人抉擇並回收之方式,並不符前揭條例規定。

四、問: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未達三人,如何推動管理維護事務。
答:依會議規範三人以上方能開會,故區分所有權人未達三人,自無本條例規定召
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適用,如建築物屬同一權利主體,其區分所有權人未達
三人,自無條例之適用,其管理維護事務,宜逕依民法合意為之。

五、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主持人應由誰擔任。
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主持人於本條例係以主席稱之,該主席之資格,本條例並
無規定,有關主持人之產生,應參考會議規範第十五條「除各該會議另有規定
外,應由出席人於會議開始時推選」規定推選。

六、問:申請都市計畫土地使分區證明書應備文件為何?
答:(一) 請依式填寫申請書一份。
(二) 檢具申請土地之地籍圖謄本(二個月內之正本)一份。
(三) 規費:證明書依申請土地每筆收規費二十元。
附註:目前只有現場臨櫃申請及附回郵之郵寄申請,並無開放線上申請。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2-08
  • 發布日期: 2023-02-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烏日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