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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常見問題答集

問一、何謂低收入戶?
答:
家庭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動產金額(存款+投資等)及不動產總值(土地+房屋)未超過當年度公告標準。
補助計算方式:
1.全家人口全年總收入÷全家人口數÷12月=每人每月平均所得
2.全家人口之動產(存款+投資等)合計÷全家人口數=每人每年動產金額
3.全家人口之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評定價格計算)=每戶不動產金額

問二、低收入戶的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有哪些?
答:申請低收入戶的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
1.申請人本人。
2.配偶。
3.一親等直系血親(父母、子女)。
4.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祖父母、孫子女…不限親等)。
5.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問三、何謂有工作能力?
答: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依本款規定主張無工作能力者,同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以1人為限。)
5.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6.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
7.受監護宣告。

問四、何謂特定境遇單親家庭?
答:特定境遇單親家庭,指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仍在學子女之家庭: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警察機關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3.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或因受家庭暴力已完成兩願離婚登記。
4.因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6.離婚後未再婚,其前配偶有第1款、第2款、前款之情形,或受其前配偶家庭暴力而取得通常保護令。
申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18歲至25歲在國內就讀屬於本法第5條之3第1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政能力,認定其為特定境遇單親家庭。

問五、急難救助要如何申請?
答:依據社會救助法第21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急難救助:
1.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3.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4.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5.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6.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附註:同一事由申請急難救助,每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2-08
  • 發布日期: 2023-02-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烏日區公所
  • 點閱次數: 2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