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應備文件如下: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各5份:
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經營計畫書。
三、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四、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但申請畜牧設施者,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五、位置略圖。
六、現況照片(近照、遠照)各1張。
七、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八、申請農業生產設施、水產養殖生產設施、養畜與養禽設施者,需檢附高中(職)以上農業相關科系畢業、專業技術考試(檢定)證照、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之訓練機構專業訓練或經臺中市政府核發之訓練時數達一百零八小時以上之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法人時,應檢附農業事業部門之組織架構及人力文件,該部門所聘用人力或經營管理人員,至少一人應具備前款之資格條件。)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檢附該證明文件:
(一)以承襲家業方式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達二年,並檢附經營實績經當地區公所或農會認定。
(二)加入產銷班達二年之班員。
(三)已實際從事相關設施之生產經營或擴大栽培規模。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如:現況已存有農舍或農業設施者,檢附使用執照或容許使用同意書等)
收費方式:每一筆設施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