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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方式」

一、 有關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方式,節錄重點如下:
(一)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而延期辦理時,得暫不依本條例第47條規定處罰,惟俟疫情趨緩後,仍應依條例規定於本年12月31日前至少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1次,以符本條例規定。又經疫情指揮中心宣布本市達疫情警戒至第三級之地區,請暫停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俟疫情趨緩後再行召開。
(二) 至疫情流行期間,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之形式,若有必要,得以視訊方式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於規約中明定有關視訊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之規定,並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獲致決議,以完備相關程序避免衍生爭議),因集會活動通常聚集人群長時間與近距離接觸,為預防群聚感染及強化社區住戶居住與社區服務人員執行業務等之健康安全,爰公寓大廈倘未及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正規約,於防疫期間仍得先行以視訊方式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惟仍應做成會議紀錄,並包括會議規範第11條第1項所列主要項目,以便於後續提供閱覽或影印之需求。
(三) 次按該期間,公寓大廈因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解任,且未召開或延後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管理委員事宜1節,以致無法即時成立管理委員會接續之情形時之處理方式,依本條例第29條第6項規定,以本條例第25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
二、 有關社區防疫相關措施,請依上開規定及函示辦理,以強化社區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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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宣導活動,便民服務,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5-20
  • 發布日期: 2021-05-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烏日區公所‧公用及建設課
  • 點閱次數: 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