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爰就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有效期限依下列原則再 予放寬:
(一)於110年5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屆期需換證而未能換證者,一律延長至111年1月1日,得免經申請程序繼續執行業務,並應於期限內完成換證。
(二)依上述規定申請換發認可證者,其有效期應回溯自現有認可證有效期限截止日翌日起算。
(三)上開所定111年1月1日之日期,如有延長或變更之必要者,另行通知。
二、另疫情期間如有辦理講習課程,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相關防疫措施配合辦理。
一、爰就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有效期限依下列原則再 予放寬:
(一)於110年5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屆期需換證而未能換證者,一律延長至111年1月1日,得免經申請程序繼續執行業務,並應於期限內完成換證。
(二)依上述規定申請換發認可證者,其有效期應回溯自現有認可證有效期限截止日翌日起算。
(三)上開所定111年1月1日之日期,如有延長或變更之必要者,另行通知。
二、另疫情期間如有辦理講習課程,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相關防疫措施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