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一)設籍臺中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及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3條之輔具補助基準表或本府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增訂表規定者。
(二)申請輔具補助項目並未獲政府其他相關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者。
(三)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度以補助四項為原則,同一項目於其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補助。
(四)依補助基準表或本府增訂表之規定須經評估及不須評估之輔具,未經評估及核定即先行購買者不予補助。
(五)倘對於補助相關規定有疑義或待釐清之處,建請先逕洽服務專線諮詢,且仍應遵守未經評估及核定不得先行購買之規定。
二、應備文件(3至4項依申請項目檢附不同文件,應備文件依本補助辦法、基準表及其他相關規定)
(一)申請表。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須註明症狀及所需輔具名稱)。
(四)三個月內輔具評估報告書。
三、申請流程
(一)不須評估項目:請申請人檢具第2點應備文件第1、2項,至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
(二)須評估項目:請先行致電至本市輔具資源中心預約輔具評估,俟輔具評估作業完竣後,輔具資源中心依限協助申請人送件至戶籍區公所續辦核定作業。
(三)僅須醫師診斷項目:請申請人檢具第2點應備文件第1至3項,至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
四、請款方式(應於核定函發文日期後6個月內辦理)
(一)至非特約廠商購置:申請人須先行支付全額,並檢附應備文件(詳如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請款申請書), 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撥付補助款。
(二)至特約廠商購置:申請人僅須負擔自付額,並配合檢附戶籍地區公所核定公文、核定結果通知書、輔具評估報告書(須評估項目)、輔具購買補助證明,並由特約廠商向本局辦理請款事宜。
五、受理單位
(一)戶籍地區公所
(二)臺中市南區輔具資源中心04-24713535轉1177(主責區域:中區、東區、南區、西區、北區、南屯區、烏日區、霧峰區及大里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