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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申辦書表
標題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發布日期 0001-01-01
截止日期 0001-01-01
內容

一、申請資格

(一)設籍臺中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及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3條之輔具補助基準表或本府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增訂表規定者。

(二)申請輔具補助項目並未獲政府其他相關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者。

(三)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度以補助四項為原則,同一項目於其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補助。

(四)依補助基準表或本府增訂表之規定須經評估及不須評估之輔具,未經評估及核定即先行購買者不予補助。

(五)倘對於補助相關規定有疑義或待釐清之處,建請先逕洽服務專線諮詢,且仍應遵守未經評估及核定不得先行購買之規定。

二、應備文件(3至4項依申請項目檢附不同文件,應備文件依本補助辦法、基準表及其他相關規定)

(一)申請表。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須註明症狀及所需輔具名稱)。

(四)三個月內輔具評估報告書。

三、申請流程

(一)不須評估項目:請申請人檢具第2點應備文件第12項,至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

(二)須評估項目:請先行致電至本市輔具資源中心預約輔具評估,俟輔具評估作業完竣後,輔具資源中心依限協助申請人送件至戶籍區公所續辦核定作業。

(三)僅須醫師診斷項目:請申請人檢具第2點應備文件第13項,至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

四、請款方式(應於核定函發文日期後6個月內辦理)

(一)至非特約廠商購置:申請人須先行支付全額,並檢附應備文件(詳如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請款申請書), 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撥付補助款。

(二)至特約廠商購置:申請人僅須負擔自付額,並配合檢附戶籍地區公所核定公文、核定結果通知書、輔具評估報告書(須評估項目)、輔具購買補助證明,並由特約廠商向本局辦理請款事宜。

五、受理單位

(一)戶籍地區公所

(二)臺中市南區輔具資源中心04-247135351177(主責區域:中區、東區、南區、西區、北區、南屯區、烏日區、霧峰區及大里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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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2-13
  • 發布日期: 2023-02-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烏日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