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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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
- 設籍於台中市(以下簡稱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經審核符合申領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補助標準。
- 入住或安置於與社會局簽約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護理之家、長期照顧
服務機構、其他安置特殊個案之專簽機構。
- 未同時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補助或津貼。但榮民院外就養給與者,不在此限。
- 經社會局社工員訪視評估,確有安置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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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標準 |
1.一般對象:
- 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 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的人數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且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百分之七十五。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且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且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者,補助百分之二十五。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四倍以上,或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以上者,不予補助。
2.特殊對象:
- 身心障礙者年滿三十歲。
- 身心障礙者年滿二十歲其父母之一方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上。
- 家庭中有二名以上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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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 機構出具日間照顧或住宿式照顧證明(尚未安置者免附)。
- 其他應備文件(如:教師及職業軍人薪資(餉)證明單,榮民身分者院外就養金或退休俸證明,具領有退休俸人員支領月退休金額明細表或存摺證明)。
- 本人無法申請時,申請人得委託代理人申請,代理人應檢附委託書及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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