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5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起造人應負維護管理 責任;建築物外部、外牆飾材及其附屬構造物破損、污漬 、傾頹朽壞等嚴重影響市容觀瞻時,都發局得命所有權人 、管理人、使用人或起造人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完成者 ,都發局得代為改善,所需費用由所有權人、使用人、管 理人、起造人或肇事行為人連帶負擔。」同條例第56條規定:「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經都發局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得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再經通知 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二、《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三、《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