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人戶籍應與申請補助之住宅同址,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 申請人應具有下列事實:
1.建購住宅:
(1) 建購住宅於取得建物次年度起算三年內,且不曾接受本要點補助者。
(2) 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3) 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拍)賣取得,其用途登記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且非屬違章建築。但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築完成者,不在此限。
(4) 不得以配偶、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為買賣對象。
2. 修繕住宅:
(1) 自有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老舊或設備損壞,亟待修繕。
(2) 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本要點補助者。
(二) 經查全家人口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下者,或原自有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損害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三)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四) 全家人口未超過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三百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十萬元。存款本金之利息所得核算本金之方式,以最近一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之。
(五) 家庭之不動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不動產限額;其金額如低於九百四十萬元,以九百四十萬元為準。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主辦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全家人口中如有接受政府安置或購買國民住宅、合宜住宅、青年住宅等政府推動之住宅政策,不得申請建購住宅補助。 - 補助項目與補助金額如下:
(一) 建購住宅:每戶補助二十四萬元。
(二) 修繕住宅:每戶最高補助十二萬元,其補助項目如下:
1. 屋頂防水、排水及隔熱。
2. 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
3. 衛生設備。
4. 無障礙設施設備。
5. 分間牆、門窗、天花板及地板整修。
6. 給水與排水設備及管線。
7. 電器管線。
8. 燃氣設備之供氣、排煙管線。
9. 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及電氣管線。
前項第二款申請修繕補助之項目,不含公寓大廈之共同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同部分,且不得影響或違反建築物之結構安全及公共安全相關規定,其中屋頂之修繕應注重景觀之調和。
主辦機關得視自主財政酌增補助經費。 -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申請建購住宅補助者:
1. 申請人之全戶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 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各一份。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者,得僅檢附該證明。
3. 建購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4. 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如附表一)。
5. 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之住宅照片。
6. 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二) 申請修繕住宅補助者:
1. 申請人之全戶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 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各一份。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者,得僅檢附該證明。
3. 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其為房屋所有權人者,得出具房屋稅籍證明,或檢附水電繳款收據並經村(里、區)長出具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事實之證明。
4. 擬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一張)。
5. 修繕住宅所需之工程、材料及工資等估價單。如申請人提具估價單確有困難,得由執行機關協助估價。
6. 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如附表二)。
7. 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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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計畫受理期間自114年3月1日起至114年4月30日止
- 市府分類: 原住民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4-30
- 發布日期: 2025-02-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烏日區公所‧民政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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