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受理申請事項:
(一)期間:自114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每周一至周五,上午08:00~12:00,下午01:00~05:00;
(二)受理地點:本所農業課;
(三)申請人資格:申請人應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納稅義務人為限,如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另具委託書;
(四)應備文件:申請書(可向本所索取或至本所網站下載列印)、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最近一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正本、都市計畫內土地,請另檢附一個月內使用分區證明書正本、有地上建物者檢附該建物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影本,倘該建物係於區域計畫法實施前已存在,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建物如登記資料其用途已載明為住家用及住商用等,則非供與農業經營使用,應無前開要點之適用;其餘詳公告事項。
(五)餘詳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