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學生電腦設備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重點如下:
1、 修正補助對象應符合之條件。(修正規定第二點)
2、 增訂符合未領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但經審核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標準者,最高補助八千元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四點)
3、 申請時間單列規定,並明定受理至當年度經費用罄為止。(新增規定第五點)
4、 新增申請人應檢具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之規定。(新增規定第六點)
5、 新增不予補助之規定。(新增規定第八點)
6、 調整全文點次,並為符合法制用語,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一點至第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