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及祭祀公業林載生管理人林定邦君114年5月22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祭祀公業林載生經管理人林定邦君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該申請人負責。
二、茲將祭祀公業林載生之變動後派下全員系統表張貼於本所、本區五光里辦公處公告欄及本所電腦網站公告30日。
三、祭祀公業林載生派下員及利害關係人對於是項公告資料,如認為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所提出異議,屆期後如無人提出異議,則准予備查。嗣後如有任何爭議,概由當事人循司法途徑解決,並依管轄法院之確定判決辦理。
四、公告期間:自114年6月4日起至114年7月3日止,共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