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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14學年度第1學期原住民學生獎學金」受理申請自114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14學年度第1學期原住民學生獎學金」受理申請自114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

(一) 申請資格:凡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現就 讀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高中職、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之在學日間部學生,具有正式學籍者得申請本項獎學金。
(二) 補助對象及發放標準:
1、 清寒學生獎學金:
(1) 成績標準:學業成績或健體藝文綜合領域平均在60 分上,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於第一學期無成績證明文件者,不得提出申請。
(2) 家境清寒標準:
甲、 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者或中低收入戶者。
乙、 父母其中一方因失業,致生活困難無力教養者。
丙、 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丁、 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戊、 父母其中一方因病,致生活困難無力教養者。
己、 家庭突逢變故者。
2、 優秀學生獎學金:
(1) 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學生平均75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2) 國中組75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得提出申請。
3、 啟明、啟聰學校學生成績平均60分以上,不受不及格科 目限制,得提出申請。
三、 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 受理申請期間:自114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
(二) 符合資格者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就讀學校初審 後(免備文)送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複審(含紙本申請資料及電子檔),逾期不予受理。
(三) 國中或高中(職)畢業學生,如升高中(職)或大專院校之案件,請原畢業學校提供成績單證明,由現今就讀學校協助提出申請。

旨揭要點及相關表件可至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官網(http://www.ipd.taichung.gov.tw)/便民服務/各項福利措施查詢。

  • 市府分類: 原住民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7-25
  • 發布日期: 2025-07-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烏日區公所‧民政課
  • 點閱次數: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