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臺中市政府114年9月4日府授農海行字第1140266650號函辦理。
- 為因應災後協助漁民盡速復建復養之相關作業程序,請漁民於漁業天然災害發生後務必使用農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APP)即時拍攝及上傳,作為救助申請案件之佐證資料。
- 上傳內容應包含可識別位置背景之災損情形及相鄰養殖區或漁具設施等,並向發生地之區公所通報災損以利呈報速報。
- 有關旨揭應用程式請於農業部官網(www.moa.gov.tw)相關網站>e專區>農業Apps>「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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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民於漁業天然災害發生後務必使用農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APP)即時拍攝及上傳,作為救助申請案件之佐證資料
- 市府分類: 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9-04
- 發布日期: 2025-09-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烏日區公所‧農業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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