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僑民居住期限滿1年之徵兵處理原則,劇集為183日。並增列不予計算居住期限之事由,如就學、疫情。
二、增列自境內返回後,於出境前,應以電子傳輸方式將以下文件上傳至「僑民役男申請出境文件審查平台」或以書面方式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未依限踐履,無庸達183日,於再次返國時,應即辦理徵兵處理:
(一)本人護照。
(二)外國護照(或海外永久或長期護照)。
(三)效補之戰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但返國已上傳或提出且仍於效補者,免再上傳或提出)。
(四)返國前4個月內有入境“僑居地”之證明(護照號碼章影本、入出境記錄或經役年齡男子本人使用過之交通票券等足資證明該期間內居住於僑居地之證明文件)。
三、上述證明文件未提供前,改以一般役男身分出境後,補行提出上述證明,得不受四個月內返國之限制,並恢復為僑民役男身分。
四、取消僑民投資、返國提昇產業技術之暫緩徵兵處理規定,僅針對僑居地政府拒絕入境、僑居地環境特殊原因被迫回國暫居、僑居地戰亂等,作為暫緩徵兵處理事由。
五、刪除持有僑居身分加簽護照者為僑民役男之認定方式,僅依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作為申請僑民役男列管之。
六、明定僑民役男新舊法規之適用原則。修改施行前已返回境內且未再出境者,適用修改前1年屆期徵兵處理、以僑居加簽認定僑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