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臺中市政府農業局115年6月9日中市農林字第1150022876號函辦理。
- 近期新聞媒體報導多起臺灣獼猴危害地方農作致生嚴重損 失,惟部分地方主管機關在應處防治時,未能全面落實野生動物保育法之立法意旨,查該法第21條規定,野生動物有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漁產養殖之情況時,得予獵捕或宰殺,其立法精神為明定野生動物有危害時之處 理,以保障農民權益並兼顧自然生態保育,提供農民合法處理野生動物之法源,先予敘明。
- 面對臺灣獼猴發生農作危害問題時,適度的移除管理在國際實務上是公認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請農友採取多元複合式防治(如設置電牧器圍網、防猴網罩、聲音干擾、人力驅趕、非致命性驅離)併同危害個體移除,於危害移除後持續執行具警戒效果之負面制約驅離,以有效重塑人獸共存界線,兼顧生態保育與農作收益。
- 針對危害情形明確且具持續性之區域,辦理臺灣獼猴精準移除作業時應以防範農損、維護公共安全為目的,不得以主動攻擊、任意撲殺或虐待野生動物為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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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臺灣獼猴危害移除與多元複合式防治之管理模式, 以保障農民合法權益,請農友依說明配合辦理
- 市府分類: 動物保育,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6-10
- 發布日期: 2026-06-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烏日區公所‧農業課
- 點閱次數: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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