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辦理。 二、為辦理市政委員解聘作業,受送達人王哲遠因送達住處所不明,致旨揭文書無法送達,爰依前開規定辦理公示送達,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逕向本所洽領,逾期即視同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