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部分族人循110年1月27日修正施行前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應於115年1月5日前,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否則其原住民身分將依法喪失。
二、為保障渠等權益,原住民族委員會特製作宣導說明資料,請協助轉知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市民朋友,並請其運用地方網路(例如:里辦公處公告、社群媒體、廣播、聚會宣導等)協助宣導周知,俾利本市原住民族人及時辦理。
一、依《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部分族人循110年1月27日修正施行前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應於115年1月5日前,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否則其原住民身分將依法喪失。
二、為保障渠等權益,原住民族委員會特製作宣導說明資料,請協助轉知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市民朋友,並請其運用地方網路(例如:里辦公處公告、社群媒體、廣播、聚會宣導等)協助宣導周知,俾利本市原住民族人及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