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臺中市政府115年2月2日府授水保管字第1150035517號函辦理。
- 地質法新增第5條第5項:「經劃定之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不得設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但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且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一公頃以下者,不在此限。」及第6項:「前項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不含屋頂型或設置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且供自用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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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法第5條業奉總統114年11月28日華總一經字第11400120561號令修正公布,並奉行政院115年1月21日院臺經字第1151001061號令發布自115年2月1日施行
- 市府分類: 環保綠化,土地建築,政令政策,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2-02
- 發布日期: 2026-02-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烏日區公所‧農業課
- 點閱次數: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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