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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用車輛應依規申請農業機械使用證及申領農機號牌,始得行駛於市區道路或公路

  1. 依據臺中市政府115年6月3日府授農作字第1150178466號函辦理。
  2. 依據「農業機械使用證管理作業規範」第9點第2、3項略以,農用曳引機、農地搬運車、自走式噴霧車、大型聯合收穫機、甘蔗採收機及狼尾草(青割玉米)收穫機等四輪或四輪以上具動力可於道路行駛之膠輪式農機之所有人依第5點規定申請農業機械使用證時,應同時申領農機號牌。農機所有人應將農機號牌懸掛於農機機身之前方或後方明顯適當處,該農機始得於市區道路或公路行駛。另依同規範第16點第1項第1款略以,依第9點第2項規定領有農機號牌之農機行駛於市區道路或公路時,其駕駛人除應遵守有關交通法令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農機於市區道路或公路行駛時,其駕駛人應隨身攜帶農業機械使用證。同點第2項規定,農機行駛於市區道路或公路時,其駕駛人違反規定者,由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法令舉發、處罰。
  3. 無掛農機號牌農用車輛,農友應依規申請農業機械使用證及申領農機號牌,始得行駛於市區道路或公路;另,懸掛農機號牌農機上路則應遵守交通法令,如違反規定,由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法令舉發、處罰。
  • 市府分類: 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6-04
  • 發布日期: 2026-06-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烏日區公所‧農業課
  • 點閱次數: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