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公寓大廈屬私有領域,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基本精神為社區自治,依條例第59條規定如有住戶違規時,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以照片等方式即時記錄,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主管機關處理,對公寓大廈社區內未戴口罩及群聚違規案件之處理分為通報及處分兩階段方式辦理,說明如下: |
1、 | 執行階段【詳附件1,業務執行流程表】: |
(1) | 通報階段:社區內未戴口罩或群聚之書面、電話等陳情,由本局住宅發展工程處、1999話務中心協助說明,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未成立管委會則為陳情民眾)或警政單位,檢具事證及資料通報【詳附件2,通報單】。 |
(2) | 處分階段:如經管理委員會(未成立管委會則為陳情民眾)通報,得檢附通報單及證據(照片、違規時間、地點及違規人資料等)由本局(住宅處)受理後依傳染病防治法酌情裁罰。 |
2、 | 前開處分階段倘經查事證明確,其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本局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5款規定,原則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