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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調解書、調解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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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調解所攜文件

  1. 受通知人於調解期日,請攜帶身分證、印章、行車執照,親自到場。如不能親自到場,得出具委任書(須有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委任代理人到場進行調解。
  2. 當事人若未滿18歲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代表出席,父或母親其中一方未能到場者,得出具委任書,並出具父母親及當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係單親者,應由親權人(監護人)代表出席,並須出具戶籍謄本
  3. 當事人為公司或商號者,請攜帶公司或商號之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大、小章到場,如非由公司行號負責人出席者,請出具委任書。
  4. 車主非車禍當事人:車主非車禍當事人,請車主出席,並攜帶身分證、印章、行車執照。車主為公司行號,請攜帶公司大小章、營利事業登記證、負責人身分證影本。車主若不克出席請出具委任書,並將身分證、印章及行車執照交受任人。
  5. 委任書可自行至本區官網-便民服務-調解業務-調解委任書下載使用或自本區調解委員會領取。
  6. 車禍或其他事故致死事件:攜帶身分證、印章、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86年以前)、全戶戶籍謄本(被害人之父母、配偶與子女)(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系統表。
  7. 房屋租賃糾紛:攜帶身分證、印章、房租契約書影本。
  8. 土地糾紛等物權事件:攜帶身分證、印章、土地所有權狀、土地謄本、地籍圖,涉抵押權等案件須檢附抵押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9. 損害賠償事件:檢附權利損害證明(如行車執照、所有權狀等證明權利所有權之證件)。債務糾紛:攜帶身分證、印章、本票、支票、借據等債權證明。

調解注意事項

  1. 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調解會議,協同調解,並得邀其屆時自行到場。
  2. 如遇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本次調解暫停一次,本會將另行通知調解期日。
  3. 如欲請保險公司到場與會,請當事人自行通知保險公司人員。
  4. 如當事人已私下和解,可先以電話告知,不必出席調解。
  5. 繫屬於第一審事實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案件,應將起訴書、傳喚通知書一併攜同到場。
  6. 受通知人應於開會十分鐘前,持本通知向本會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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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03
  • 發布日期: 2023-03-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烏日區公所‧民政課
  • 點閱次數: 9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