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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日區公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相關規範

本所113年度受理臺中市政府立案之烏日區轄內民間團體申請活動經費之依據及辦法依據為「臺中市烏日區公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作業規範」,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請期間:113年度內。
二、補助項目: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以舉辦彰顯地方特色之藝術、體育、人文、觀摩、研習、訓練或公益推廣並協助政令宣導之義務性活動為原則,但對社會福利團體之補(捐)助不在此限。(如作業規範第五點)
三、資格條件:補助對象為臺中市烏日區轄內經政府立(備)案之民間團體及個人。
四、審查方式:
(一)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作業規範第六點。
(二)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如作業規範第七點。
五、個案補助金額上限:如作業規範第四點。
六、全案預算金額預估:新臺幣58萬元。
七、其餘事項補充請參閱附件「臺中市烏日區公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作業規範」。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注意事項:

1、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違反前開規定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法務部業設計「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供參考運用,詳如下方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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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2-04
  • 發布日期: 2023-12-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烏日區公所‧民政課
  • 點閱次數: 191